刘维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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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刘维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民,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李某2,男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民、被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刘某、第三人李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24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的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系多年的同事,2015119日,被告以买卖港股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工行账户转给被告工行账户借款45万元,同日,被告将借款中的32万元转到原告招商银行账户兑换成38.72万港币后,转到第三人李某2港股招行账户,被告利用该笔借款与第三人共用第三人港股账户买卖港股。被告又以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仍通过工行账户转给被告工行账户借款,2020427日转给被告27,400元,2022519日转给被告5万元,2022519日,被告出具手书借条,载明:今日李某向韩某借款5万元整,总计欠韩某共计53万元整;202210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现今李某向韩某借款共计53万元整,承诺尽快还清。期间,被告累计偿还原告借款0.5万元,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要求被告尽快还款,被告无法保证还款时间,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欠条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没有向被告实际交付欠条中所载明的数额,该借条和欠条是不成立和无效的。原告于2015年向被告转款的45万元是原告知晓被告炒股想获得高额收益,向被告转款用于投资,且其中的 32万元,被告收到后于同一天就转回给了原告,不存在借贷53万元的合意。根据原告向被告的打款流水,原告仅向被告打款 52.74 万元,欠条所载明的53万元是不成立的。被告还向原告转款了4万元,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被告在(2023)0211民初10891号案件中已经认可了,该4万元应当扣除。

第三人李某2述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案涉38.72万元港币是2015119日转入我名下香港的银行账户,账户流水显示内地一卡通汇入 38.72 万港币,该账户自 2015 9月至 20205月期间用于我和被告共同投资香港股票,我根据被告的要求将款项用于购买00232号股票。现股票全部卖出,并将股票出售款于201676日、2023529日转给了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被告李某及第三人李某2均系同事关系。2015119日,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 0405)向被告银行账户(尾号为3213)转账人民币450,000;同日,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尾号为 3213)向原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为3895)转账7笔,前6笔转账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元,最后一笔转账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320,000;同日,原告名下该招商银行账户中支出318,239.68元、467.39 元用于办理结售汇即时结汇,兑换了387,200元港币,余款1,292.93元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尾号为3213);同日,该387,200元港币转账至“某”尾号为4096的香港一卡通个人网银账户。

2020427,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0405)向被告银行账户(尾号为3213)转账人民币27,400;2022519,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 0405)向被告银行账户(尾号为 3213)转账人民币 50,000元。

2022519,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日李某向韩某借款伍万元整,总计欠韩某伍拾参万元整,被告在落款处签字;2022109,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现今李某向韩某借款共计 53万元整,承诺尽快还清。被告在落款“借款人”处签字。

2022107,原告向被告发微信称“我昨天把借给你五十三万欠款的事全部告诉某某了,隐瞒只能让事情更复杂。现在我也跟着受牵连,吵了一架,被骂一顿,这么多年,作为朋友能做的我尽量做,前一段又给你五万,现在想来你不是养信用,可能是做了其他”,被告回复“说心里话,你和李某2对我比亲戚都重要,以为李某2有病时,我宁愿不要港股的钱,我都不想提钱的事,对你也一样,以前没拿钱当回事,现在我只想等年终奖先还你点就,给你造成这么大麻烦,我真是弥补不了”,原告回复“这次给我的教育太大了,量力而为,于你,于我,都没有做到,也没有做到及时规劝,时间一拖再拖,如果当时及时止损,也不至于到今天的地步”

经法庭询问,原告称,被告将案涉32万元款项转回原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目的是借用原告账户的美金外汇额度以兑换港币;并称,被告之所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30,000元的借条,是将超出实际出借金额的部分作为利息回报给原告。

另查,第三人李某2提供了其名下招商银行香港分行尾号为4096的账户流水,显示2015119日收入港币387.200元,交易明细为“内地一卡通汇入”。同日,第三人通过该账户支出387,884.85元购买了00232号中国航空工业国际股票共计416000;2023517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微信称“今天把港股都卖了,我实在撑不住了”,第三人回复“你是89.6万股,我出差在路上,看今天能否下单,下不了就明天下”,被告回复“明天下,得周一钱才能出来,来不及”,第三人还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一张图片,图片内容为第三人手写记录被告所购买的港股明细,其中一条记载为“11.9李某 416000

再查,原告曾以相同事由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23)0211民初10891号,后于2024126日申请撤诉。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7,400元”,理由为原告向被告实际借款527,400元,被告曾使用案外人阴伟峰账户于2018131日还款 20,000元、2017102日还款15,000元,2023714 日还款 5,000 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借条、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图片、(2023)0211民初10891号案件庭审笔录、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原告出借金额及被告还款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累计向被告转款527,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欠条,可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且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向原告作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且款项已经交付,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至于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转款系投资股票一节,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转账凭证及欠条、借条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对双方之第二,原告曾以与本案同样的事由提起诉讼后撤诉,原告在该案件中主张的诉讼请求及庭审中,均自认被告曾使用案外人阴伟峰的银行账户向其还款 35,000,被告将该案庭审笔录作为还款证据向法庭出示。经法庭调查,原告该节自认事实能够与其银行流水相印证,且原告在本案中未有合理的反驳,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在另案的自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被告所出示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加之被告自行还款5,000元,故应认定被告共计向原告还款 40,000 元。

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87,400(527,400-40,000)原告于2024116日起诉应视为被告还款期限届满,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本金487,400元,又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还应以487.400元为基数,自20241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综上,原告该部分金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 487,4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87,400元为基数,自20241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原告,证据材料显示极普通的案子,但当被告提供不利于我方证据,法官态度转变,我方攻势受阻,决定撤诉,重新组织材料再次起诉,列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效化解被告的不利证据,仍申请保全财产,有利于后期执行,圆满达到我方诉求目的。尽管案子一波三折,但正义终将到来。有幸见证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我深感欣慰。法官抽丝剥茧、公正裁判,委托人的支持和信任,成全我践行法律人的初心和使命。

刘维民律师,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功底扎实,工作高效尽责,专业方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