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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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公司与某集团(大连)分公司、大连某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刘维民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8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大连)分公司、大连某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路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某集团(大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某公司、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各自向原告支付29512.5元及利息(利息起算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原告与三被告连带赔偿该案原告梁某损失合计118050元(含诉讼费30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原告向梁某支付连带赔偿款118050元,分别于2020年6月5日支付1万元、2020年6月18日支付19512.50元、2020年6月19日支付88537.50元。因三被告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恳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第一被告辩称,一周内可以给付原告29512.5元及应承担的诉讼费336元。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原告与三被告连带赔偿该案原告梁某损失118050元(含诉讼费30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原告向梁某支付连带赔偿款118050元,分别于2020年6月5日支付1万元、2020年6月18日支付19512.50元、2020年6月19日支付88537.50元。

2020年4月23日,青岛某公司与某集团(大连)分公司、王某就向梁某支付连带赔偿款118050元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某集团(大连)有限公司沙河口分公司负担29512.50元、某集团(大连)有限公司沙河口分公司负担29512.50元、王某负担59025元。但该协议未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银行汇款单、(2019)鲁02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原告依照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2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赔付义务,故其有权向其他连带义务人进行追偿。三被告作为连带义务人应当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青岛某公司与某集团(大连)分公司、王某就向梁某支付连带赔偿款118050元签订三方协议,因该协议主体不全,且未实际履行,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应承担放弃答辩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集团(大连)分公司、被告大连某公司、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青岛某公司赔偿款29512.5元。

二、被告某集团(大连)分公司、被告大连某公司、被告王某分别以295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元(原告已预付),由三被告各自负担335.67元,给付原告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的起诉依据有两条:一条是交通事故的生效判决,一条是三方协议(一共四方当事人),通过比较权衡利弊,诉讼管辖及执行的便利,决定依据生效判决书起诉追偿三方按份责任赔偿款,放弃依据三方协议起诉,且三方协议未履行并不能阻碍依判决作为起诉依据,并得到法官的支持,最大限度的、最便捷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维民律师,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功底扎实,工作高效尽责,专业方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