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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许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温春晓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7日 1932人看过 举报

2025-02-27

律师观点分析

魏某某与许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许某某 2015 年通过网络相识,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3 日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QQ 等方式转款 430000 余元。后双方分手,当事人魏某某向被告发短信索要款项未果,引发本案。

代理意见:

一、转账已超出日常消费需求

从原告提交的明细中可以看出,本次起诉已经剔除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已经低于500元的小额,该金额已经多达数万元,其余500元以上的转账已经超出日常消费需求,且根据被告提交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也并未在一起生活,不存在共同消费行为,本案中原告仅就500元以上向被告的转账主张返还。

二、被告系基于婚恋关系向被告转账

且根据被告提交的QQ和微信部分聊天记录中“给自己女人花钱”等言辞均可以证明,原告系基于婚恋关系向被告转账。且根据通话录音,及双方的部分聊天记录,原告在双方恋爱期间曾邀请被告见家长,且原告的亲戚朋友均知晓原被告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

三、被告在恋爱关系中存在重大欺瞒

而同样根据通话录音,被告在两人分手后仍旧对原告称自己30岁,后又称30岁多点,其应当系故意对原告的欺瞒。原告直至因本案起诉需要,委托律师调取被告户籍信息时才知晓被告的真实年龄。若原告在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已经知晓该事实,很有可能双方不会进入以婚恋为目的的恋爱关系。

四、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并未对案涉款项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向被告2023年2月1日发送该短信后,被告并未回复,双方并未就短信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直至2023年2月6日,双方就短信内容有所讨论,被告坚称其收到该短信且进行了大篇幅回复,但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当天的短信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并无后续沟通,被告称其进行了回复明显不真实。即使其进行了回复,在有上述重大欺瞒情形存在的前提下,案涉赠与行为仍应属无效。

以上原告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向被告转账的行为应当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且在该赠与行为进行过程中,被告存在重大欺骗情形,该情形足以影响作为该赠与行为的前提条件“恋爱关系”的成立,故该赠与行为应当已经无效,被告应当返还该款项。

根据原被告短信、微信、QQ等被告提交的部分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并非出身背景富足的家庭,且自身经济紧张,在向被告转账时系基于对双方“最终会步入婚姻”的深信不疑,但其从未料想过,这场恋爱关系从始至终就存在重大欺瞒。现双方已经结束恋爱关系,无论从法律角度、抑或者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角度,被告均应当对于案涉款项予以返还。

办案经过:

代理人接受咨询后,第一时间为当事人进行了分析,本案系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追讨 回来或者能追讨回来多少金额均存在风险。当事人认真考虑风险后决定委托诉讼。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仅能提供其姓名、户籍所在县。代理人第一时间调取了对方当事人的人口信息后撰写起诉状申请立案。立案后,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的QQ号、微信号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相应账户的实名信息,确认款项转账相对方为对方当事人本人。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上述代理意见。法庭最终采信了代理人的意见综合双方过错,最终裁判对方当事人返还相应的款项。

温春晓律师,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善于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法律方案,以更好维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1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破产清算、私人律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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