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万某与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原告万某和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 《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原告以 75000 元总价款购买被告 D257 号车位,同时约定被告应当于 2020年5月30 日前交付该车位给原告使用:原告在上述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支付 75000元价款;因该车位前期施工原因,无法标注协议中的 D257 号车位,被告一直无法将车位交付给原告;双方几年来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一、被告根本违约《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基于案涉地下车位使用权达成转让协议,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75000元,被告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车位。现被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车位交付义务,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拥有并行使案涉协议的法定解除权。
二、被告应就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向原告承担退款义务及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75000元价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被告支付750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该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直至其实际退还之日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自2018年3月5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7月11日)暂计算资金占用损失金额为22129.79元。)
办案经过: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为当事人进行了分析,并告知其案涉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赔偿金额存在争议:1.基于双方合同解除,自支付款项当天起算资金占用利息;2.基于合同约定的车位交付时间,自该约定时间点起算资金占用利息。沟通过程中,当事人称,虽未交付车位,但经对方许可,其自有车辆可以随意进出案涉小区,且允许停在其他没有停车的位置。庭审过程中,对方主张当事人应当就一年多随意进出小区且停放车辆的行为支付租金并抵扣案涉车位款。代理人提交了上述代理意见并当庭对于其并未实际交付,其允许当事人随意停车的行为并不能替代其交付行为进行辩驳。法庭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车位款,并自约定的交付日期开始起算资金占用利息以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温春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