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应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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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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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陈应达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5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60年1月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郭X、陈应达,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XX,男,1985年8月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滕州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夏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夏XX及辩护人郭X、陈应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孙XX受毛XX雇佣拆除绍兴市柯桥区X镇“X”厂房,在未审核资质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夏XX等人帮工。同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夏XX在作业过程中违规使用明火引起火灾,导致厂房及厂房内的物品被烧毁。经鉴定,涉损厂房及厂房内物品的价值合计2361547.43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XX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夏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其中赔偿毛某1万元,赔偿徐XX8万元,赔偿周某26万元。上述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孙XX均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夏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条、谅解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徐某1、徐某2、施某的证言,毛某、周某1、徐XX、周某2、徐某4的陈述,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孙XX、夏XX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夏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郭X、陈应达提出的被告人孙XX不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孙XX作为拆迁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雇佣无气割操作证的被告人夏XX实施气割拆迁作业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孙XX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不采纳辩护人郭X、陈应达的该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孙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另被告人孙XX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XX、夏XX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被告人孙XX、夏XX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及辩护人郭X、陈应达建议对被告人孙X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夏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陈应达,浙江绍兴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首批“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中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陈应达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