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应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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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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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陈应达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3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达,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XX。

原告杨XX与被告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7日,被告单XX因需向原告杨XX借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上述借款。借据还约定:借款于2014年11月7日全部还清,自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按月支付。如逾期还本付息,则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当日,原告按约将50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本,经原被告双方再约定,于2016年1月18日共同出具《借款续借协议》一份,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按原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如逾期还本付息,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并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此后,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万元,其余本息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截至2018年1月17日利息为156600元);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指出的律师代理费XX元,总计608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据1份、银行汇款凭条1份、借据续签协议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杨XX与被告单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单XX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按约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杨XX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以4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指出的律师代理费XX元。


陈应达,浙江绍兴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首批“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中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陈应达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