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起,被告人A、B伙同他人,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某地块的耕地上,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非法倾倒渣土。约定由其中一方分得五成,A、B等人分剩余五成。2021年1月8日,该行为被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查获。经测量,填土面积共计17.329亩(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和河流水面),经鉴定,该地块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严重损坏。
诉讼过程: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A、B提起公诉。被告人B委托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陈应达律师担任辩护人。陈应达律师提出:B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系初犯、偶犯,未通过犯罪获取非法利益;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对被破坏农用地进行修复或支付合理修复款。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A、B向法院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2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共同犯罪。虽不宜认定为从犯,但鉴于其较低分成比例及未实际获利的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有犯罪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B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陈应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