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3日,朱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编号为P505的非人防车位,转让款27万元,车位于2022年9月30日交付。合同签订后,朱某某全额支付了27万元。车位交付后,朱某某发现该车位实际为人防车位,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委托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陈应达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7万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诉讼过程:
一审中,置业公司辩称人防与非人防车位使用功能无实质差异,且车位位于朱某某房屋正下方,更便于使用,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应达律师提出:非人防车位与人防车位在产权性质、使用年限、功能结构、价款金额、车位位置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被告交付与约定不符的车位已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判令合同解除、返还27万元。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朱某某与物业聊天记录)主张其已实际使用车位。陈应达律师质证认为录入车牌不代表实际使用,且该证据不能否定根本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置业公司交付人防车位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自2024年5月9日起解除;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某某车位使用权转让款27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置业公司负担。
陈应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