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5年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丈夫,在江西注册多家空壳公司,招募多人作为财务人员,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走账、资金回流等方式,为多家医院等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于2018年1月入职,负责电脑登记受票公司钱款到账、每日开票信息、计算税点等,参与期间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合计5500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17万元。
诉讼过程: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A等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A委托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陈应达律师担任辩护人。陈应达律师提出:A系从犯、初犯、偶犯,仅赚取固定工资,法律意识淡薄,且愿意全额退赃,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定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7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A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其退缴的17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余同案被告人中,主犯张某某被判处实刑三年,其余从犯均获缓刑。
陈应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