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应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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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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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者:陈应达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18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98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应达,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二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XX通过远程视频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通过看守所远程法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陈应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梁某先后从浙江X公司购入大量白油,存储于绍兴市越城区X物流有限公司内,并通过添加调色剂或混合柴油等方式进行加工后,冒充“0号”车用柴油销售给邵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检验,涉案成品油中硫含量不符合车用柴油标准,认定为不合格。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梁某在上述物流公司内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未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证人邵某、阮某、朱某等的证言,检验报告,货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陈应达提出以下意见:鉴于被告人梁某已经认罪认罚,故请求法院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陈应达,浙江绍兴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首批“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中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陈应达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