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92年7月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应达,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陈应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至7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XX在明知发展下线有返佣的前提下,仍然向王某、王红苏提供邀请码,发展二人在“X”赌博APP上以“看牌抢庄牛牛”、“分分快三”等形式赌博,并以二人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网站返佣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X是被动介入犯罪,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其在涉案软件上输了很多钱,也是受害者;同时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系孕妇,且身体有大面积烧伤,需要接受治疗,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OPPO手机一只。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石某等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X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发展会员等服务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XX未退出违法所得,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被告人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X手机一只(现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予以没收。
陈应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