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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如何列诉讼请求?

发布者:金自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94人看过举报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确定诉讼策略时,究竟是以合同有效来主张权利,还是以合同无效来主张权利,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也是一个首先需思考的问题。

以笔者代理的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例,笔者以合同有效为基础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如果以合同无效作为理由,给人感觉己方当事人也对合同无效有一定的过错。但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诉讼结果同样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具体如下:

2009年7月20日,原告张三与被告好用设备公司之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所租赁的耕地上搭建工棚,并用水泥在耕地上浇灌,擅自对耕地进行硬化,改变土地用途。原告多次提出异议,要求被告停止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但被告一直未予理会。

被告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擅自硬化耕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原告提出了如下的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5亩租用的耕地。

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X元。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好用设备公司与张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将租赁土地硬化后,搭建钢架结构的简易仓库存放租赁设备,且张三对好用设备公司租赁土地的该用途明知,故,好用设备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因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现张三主张好用设备公司返还其租用的承包地并支付租金(相当于合同约定租金的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张三与好用设备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二、好用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地块名为尾当门的五亩耕地返还给张三。三、好用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三土地占用费(即张三主张的租金)X元。生效判决作出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还是继续主张有效,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必须主张无效,才能实现委托人赔偿损失的诉讼目的。如笔者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笔者作为承租人的诉讼代理人。因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合同解除或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进行的所有装饰装璜全部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移走或破坏。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化,承租人想中途解约并止损,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此时承租人如果继续主张合同有效,由于是承租人主动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除了承担装修损失外,还要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承租人想赔偿装修损失的诉求肯定不会得到支持。

笔者在代理该起诉讼时,以出租人的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合同无效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判决出租人赔偿承租人装修损失18万余元。

总结:合同在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结合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和具体案情,慎重分析后,决定主张合同有效还是无效,进一步提出有针对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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