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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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与A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少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莞市XX公司与A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XX民事判决书(2016)XX19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广东XX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3458,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XX公司与A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5年6月24日解除;二、限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B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39065元;三、限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C2015年5、6月工资5409元;四、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XX公司负担,X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支持XX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由A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A于2009年4月20日进入XX公司上班,任职生产部员工,月平均工资1707元,2015年5月31日凌晨A擅自允许“B”将XX公司塑料原料搬出场外时被XX公司当场抓获,因A此举严重违反公司的《员工守则》,故XX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A答辩称: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A”应为“张军建”,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XX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称A涉嫌参与盗窃其财产,XX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XX公司提交了报警回执及受案回执,上述公案机关材料反映,就XX公司被盗窃案,公安机关已受理,本院认为:关于XX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因XX公司提供的报警回执及受案回执均未能证明A涉嫌XX公司被盗窃案,故对XX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不予准许,关于XX公司是否应支付A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XX公司主张韩世X系配料部领班,在下属A将半成品物料做废料处理这一事件中管理失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辞退A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XX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A为部门管理人员,也未证明A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应予辞退,故对XX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令XX公司应支付A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XX公司是否应支付A2015年5、6月工资的问题,双方均确认A2015年5月、6月份工资未领取,因XX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工资支付台账,也未提供考勤明细,原审结合A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判令XX公司应支付B2015年5月、6月份工资数额,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A审判员B审判员C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DE

熊少华,江苏省刑事专业律师,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长期担任检察院听证案件评议员,是法律援助刑事专业律师团成员,16年专注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