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少华律师
熊少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泰州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少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1291民初304号原告C,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委托代理人A,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戴某乙,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不深,婚初感情一般,婚后不久被告即好逸恶劳,毫无家庭责任感,双方争吵、打闹不断,原告无奈,外出打工谋生,苦苦经营家庭,并请亲友对被告进行规劝,但被告毫无改善,对婚生子的成长和生活不闻不问,对原告父母辱骂、殴打,导致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常年与被告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2月以来,被告不断出现背叛婚姻的行为,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社会压力,原告曾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虽被判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A辩称,被告为原告还债,带孩子十几年,原告什么都不贴,被告不可能离婚,原告和别的女人在一起,连小孩都不肯给被告看,还将这些子虚乌有的事实强加于被告,离婚后被告没地方住,为了小孩也不同意离婚,与原告之间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戴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准离婚的法定事由,原、被告结婚十多年,且生有一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原、被告发生矛盾,是平时疏于沟通所致,并无根本性冲突,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要求离婚,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能够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从家庭和子女的角度出发,平时多加交流,互相尊重和包容,如此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10×××6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XX;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A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书记员B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熊少华,江苏省刑事专业律师,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长期担任检察院听证案件评议员,是法律援助刑事专业律师团成员,16年专注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