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思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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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成型标准

作者:褚思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4次举报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谯刑初字第0126号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银行亳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2年7月19日后,被告人张某某用该信用卡在亳州市多家超市、商场、饭店等地方刷卡消费,合计透支10296.99元。透支后未还欠款,截止到2013年9月份,透支本金10296.99元,已产生利息2342.67元,滞纳金2838.64元。期间中国银行亳州分行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张某某为躲避还款,将申办信用卡时所留的手机号码放在家中,外出躲债。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褚思波律师,中共党员,男,汉族。1982年出生,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本科学历。2013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系内蒙古广安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9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