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闽0181刑初1356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福清市城头镇山下村饭店饮酒后,驾驶一部车牌系伪造的闽A×××××两轮摩托车往福清市城头镇星桥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1省道康宏油脂厂附近路段时撞到路中间花圃,造成陈某本人受伤昏迷及摩托车受损的损害结果。当晚,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送往福清市融强医院救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性能检验,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属于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褚思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