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思波律师
褚思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阿拉善盟专职律师
18504833338

服务地区:内蒙古

咨询我
09:00-21:59

饮酒后危险驾驶罪

作者:褚思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2次举报
2023-06-27


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闽0181刑初1356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福清市城头镇山下村饭店饮酒后,驾驶一部车牌系伪造的闽A×××××两轮摩托车往福清市城头镇星桥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1省道康宏油脂厂附近路段时撞到路中间花圃,造成陈某本人受伤昏迷及摩托车受损的损害结果。当晚,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送往福清市融强医院救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性能检验,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属于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褚思波律师,中共党员,男,汉族。1982年出生,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本科学历。2013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系内蒙古广安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9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
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
1152920********68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