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思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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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1500元的判刑标准

作者:褚思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7次举报
2023-06-27


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官刑二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进入到被害人杨某租住的某某区内,将被害人杨某放在房间内的1500元盗走。2013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来到某某区,将被害人杨某放在茶几上的一块银白色“宝舵”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260元,破案后,该手表已发还被害人。

对上述事实及指控罪名,被告人罗某某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公正,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褚思波律师,中共党员,男,汉族。1982年出生,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本科学历。2013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系内蒙古广安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9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
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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