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思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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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

作者:褚思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次举报


陈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仁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陈某系吸毒人员。2013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陈某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大坪上组自己的住所内贩卖毒品零包给吸毒人员秦某。

2、2013年8月7日21时许,陈某在自己住所楼下贩卖毒品零包给吸毒人员秦某。

3、2013年8月8日14时许,陈某在自己住所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33克给秦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陈某的住所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6克及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称量笔录、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被查获毒品海洛因2.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处刑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

二、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褚思波律师,中共党员,男,汉族。1982年出生,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本科学历。2013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系内蒙古广安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9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