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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删帖敲诈勒索获刑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00人看过举报

2014年1月2日14时30分,徐某在某市论坛发布一标题为“某某村村长郭某某违章建房”的帖子,并附上了违建照片。帖子一经发出,就引来了网友围观。次日,该帖顶帖次数已达200余次,点击数达3000余次,引起该市网民一片哗然。

迫于舆论压力,受害人某村长找到徐某,给其5000元,希望徐某将所发网帖删除。徐某嫌少,以删帖需打点为由,索要了12000元。

然而,徐某的删帖行为却引起了论坛信息版及民生版版主钟某的不满。1月5日22点,钟某通过“百度快照”搜索原帖内容复制后,重新发在论坛上。论坛版主林某将标题编辑为“继续发某某村村长郭某某违章建房”,并配上照片。

1月6日,重新发上去的网帖在该论坛越炒越热,郭某某再次找到徐某要求删帖。后徐某找到林某,抵挡不住金钱诱惑的林某以需托关系删帖为由,索要20000元。通过协商,林某将价格降到了11000元。拿到11000元后,林某通过该论坛其他管理人员将该网帖删除。而当晚,徐某则以网帖已删除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向当事人郭某某索取了1000元。

2014年1月9日,郭某某向警方报案。徐某被抓获后,林某向警方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利用网络舆论对被害人郭某某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利用网络舆论进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徐某与林某举报违法行为属于正常行使公民的权利,但是利用删贴索要财物却使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构成了敲诈勒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鉴于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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