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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交车上摔倒获赔偿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37人看过举报

时下天气炎热,超市、商场、银行等众多地方成为老年人纳凉的处去,当然还有一处就是公交车,一、二块钱,就能坐到底,还能看看风景,一举两得,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因此,提醒司机朋友:看到老人上车要提醒老人坐稳,缓慢起动车辆,以免导致老人摔倒受伤引起诉讼。

8月6日,张老太从家出来便到附近公交站台乘坐公交车纳凉,上车后还未坐下,司机便发动了公交车,而后突然刹车致她摔倒受伤。因此,张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合计50万余元。

张老太诉称:她买票上车后,便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她提供公交运输服务并保障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公交公司对其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致使原告受伤致残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答辩称:张老太乘坐公交车,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人身伤害,对此表示歉意,并对徐老太进行了积极和及时的抢救,支付了徐老太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但公交公司属于国家补贴企业,不具有营利性,并且张老太摔倒是其自己没有坐好,因此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太支付了相应的车费,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过错公交公司未确保原告人身安全,致张老太在此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理应进行赔偿。公交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系有偿服务,张老太作为消费者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具体情况,本案中,张老太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总损失合计为50万余元。鉴于被告已支付10万元,其尚需赔偿原告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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