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属于国家级贫困县,2010年9月参加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出来之后为396分。2011年3月份,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了由司法部批准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7月份,吴某获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12年12月份,吴某参加了省公务员考试,报考了某县人民法院审判辅助岗,该岗位报考要求为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和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吴某通过了笔试、面试,在政审考察阶段,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吴某持有的是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不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遂作出考察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吴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法律职业,而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等的效力,因此只要吴某取得了法律本科学历,其持有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了同等的效力,此时,只要吴某同时出示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本科学历,就享受A类证书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录用吴某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但是吴某报考的职位要求报考人员具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没有注明同等效力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组织的统一考试,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严格的,所以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不予录用吴某的决定是正确的,应当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七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
1、A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
2、B类——户籍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
3、C类——户籍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法律执业;持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申请法律执业,持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享受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2013年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之第三条规定: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公务员的招考是一项严肃的事情,其职位招考条件更是明确的、具体的、严格的,不允许有任何的扩大或任意解释,本案中,招考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吴某只是持有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不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吴某持有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由于当时享受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政策,故此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受到一定的地域限制,才符合司法考试政策的原意,即使后来吴某取得了本科学历,拥有了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同等效力,而且“同等效力”并不代表就是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身。
根据司法考试2013年报名条件第三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取得了本科学历,可以再次参加司法考试去争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已经取得了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则不得再次报名。
所以,以法律专科学历参加司法考试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又取得本科学历的,和直接以本科学历参加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还是有所区别的。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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