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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发布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1208人看过

浅议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对于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依法分割,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方法以供大家参考:

1.折价,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此法可以双方协商折价数额,或是由评估机构评估,这种方法是司法实践中较常用的方法之一,一般夫妻双方也比较容易接受。

2.竞价,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法院准许其竞价,价高者得之。获得房屋的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

3.拍卖,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共同申请法院拍卖诉争房屋。诉争房产出售后,然后依法分割所得卖房款。

4.按份共有,一方获得房屋,而获得房屋一方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不判决支付折价款而直接判决房产离婚后仍由双方按份共有并确定各自份额。这是上海市高院在2007年由高院民一庭、执行局、立案庭、行政庭等部门,就如何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多次磋商研究,形成了《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中具有独创之规定。该意见明确: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但毕竟此案例显属特例,用之甚少。若有其他选择,一般不会据此来判。


以下附上笔者参考之法律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9)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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