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1116号
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9楼。
法定代表人郭剑霓,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懿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强,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捷信公司)与被告代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代强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捷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懿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捷信公司诉称,2011年7月27日,代强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信托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融公司,提供客户服务)及捷信公司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等相关文书,约定:代强向信托公司申请个人现金贷款4000元,贷款用途为日常消费,分期期数12期,每月还款额462元,首次还款日为2012年8月24日,每月还款日为24日,月客户服务费率1.26%,月担保服务费率1.26%,月贷款利率1.25%。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金融公司及捷信公司均按约履行了义务。代强在2011年9月9日首期还款后未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因代强未在约定还款日履约,捷信公司按约代代强分别向信托公司代偿了共计5期的本息,共计3849.6元,向金融公司代偿客户服务费555.39元,两项共计4404.99元。捷信公司对代强的借贷提供担保服务,按约代强每期应支付担保服务费50.4元,扣除代强已偿还的1期,代强还应支付担保服务费554.4元。另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代强逾期90天以上应向捷信公司缴纳滞纳金370元。请求判令:代强偿还捷信公司代偿费用4404.99元(借款本息3849.6元、客户服务费555.39元),支付担保服务费余额554.4元、滞纳金370元、律师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代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代强作为借款人,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捷信公司作为担保人,金融公司作为客户服务供应商,四方共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约定:“第一条贷款:1、贷款本金:以《贷款申请表》之‘贷款本金’为准。2、贷款期限:以《贷款申请表》之‘分期期数’为准。借贷关系自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后即正式生效,贷款起始日为借款人签署《贷款申请表》的日期。3、贷款利率:标准参见《贷款申请表》。4、贷款用途:仅限借款人用于个人消费。5、贷款发放方式: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划付至担保人,并授权担保人将贷款人发放的贷款作为货款直接支付给向借款人销售商品的销售商。6、还款方式:借款人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期数见《贷款申请表》之‘分期期数’。借款人应于每月指定还款日(‘指定还款日’可为《贷款申请表》中列明的‘首次还款日’或‘每月还款日’)当日或之前支付当月应还本息。借款人签署《贷款申请表》即表明借款人理解并接受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本息之计算和偿还方式。……”。“第三条担保:1、担保人为本合同下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及印花税向贷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担保人为本合同下借款人支付的手续费及客户服务费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第四条服务和服务费用:(一)担保人向借款人提供下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担保服务费’:1、担保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包括制作各种申贷文件、搜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提供资信证明(如有需要)。2、在贷款发放后,担保人受借款人委托将其所获的贷款作为货款直接支付给商品的销售商。……。4、担保人受借款人委托代为向客户服务供应商划付其支付的手续费和客户服务费。5、担保人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二)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客户服务并收取‘客户服务费’。(三)担保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的支付:1、担保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合称‘服务费用’)。借款人签署《贷款申请表》即表明借款人理解并同意服务费用的构成和相关计算和支付方式。2、服务费用应等额分期按月与同期贷款本息一起在相应指定还款日或之前根据第五条支付。”。“第五条支付和清算:1、每月指定还款日或之前,借款人应将到期的贷款本息、担保服务费、客户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合称‘每月还款数额’,以下简称‘期款’)付入指定还款账户(以下简称‘还款账户’)。每月期款和还款账户均见《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应向指定账户付款,并承担相关费用。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向担保人支付服务费用,并进一步授权担保人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支付客户服务费及手续费。2、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中选择银行代扣还款服务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或担保人可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从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将到期应还的期款或其它应付款项自动划入还款账户而无需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保证在每个指定还款日前其指定账户内有足够余额供贷款人或担保人划扣……。3、期款以元为最小单位,如有小数,加一进位。其应包括(1)当月贷款本息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缴纳的印花税和工本费等费用;(2)当月手续费;(3)当月担保服务费;(4)当月客户服务费;(5)其他费用。4、合同各方在此约定,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服务费用将相应调整,保证借款人每月应缴纳的期款金额不变。贷款人将提前通知担保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调整后的新利率。服务费用的增减将由担保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平摊。……”。“第六条保险的加入和终止:1、借款人同意或申请参加保险的意思表示或相关行为并不产生投保人必然为其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权单独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投保。2、投保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不再为借款人投保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并在距离该决定最近的到期还款日(不含)以后,不再收取借款人的手续费。……”。“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借款人未能在任一指定还款日全额支付当期期款将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下的违约。贷款人、担保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有权执行合同相关条款。(二)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约:1、某一笔期款的指定还款日到期后90天借款人仍未完全偿还该笔期款;……借款人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则贷款人、担保人或客户服务供应商均有权要求其一次性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并终止借款人的保险。客户服务供应商不可撤销地授权担保人代为行使该权力。借款人应于下一个指定还款日偿还本合同下全部款项。如借款人未能还款,担保人应无需贷款人或客户服务供应商的进一步指示即履行其担保义务,将全部未偿贷款本息支付给贷款人,并将全部未偿客户服务费支付给客户服务供应商。……(三)关于逾期:1、若借款人发生逾期(即未在某一指定还款日前或当日将相应的期款全部存入还款账户),而担保人根据第五条向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付款后,借款人应将期款金额同其作为偿还当月期款实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每一笔差额构成一笔‘欠担保人月款’)以存入还款账户的方式支付给担保人。2、若借款人在逾期后未就担保人的代偿向担保人全额支付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借款人需根据逾期天数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逾期天数是指从借款人最先发生逾期时起计的逾期天数。3、借款人开始逾期或出现多期期款逾期时,如在相应到期还款日后未全额支付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其需在逾期的第十天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30元;在逾期的第三十天,则需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80元;若逾期至第六十天的,借款人则还需在之前已计收的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130元;若逾期至第九十天的,借款人则还需在之前已计收的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130元。借款人拖欠多期期款的,借款人应及时缴清所有逾期期款及全部滞纳金,若借款人仅偿还其中的一期或一期以上逾期期款及对应的滞纳金,借款人的逾期天数虽可相应减少,但借款人仍需偿还其他逾期期款及之前已产生的滞纳金(如有),并且将因为该逾期期款及因继续逾期而不断增加的逾期天数,再次按照上述分段计收滞纳金的规定及滞纳金标准向担保人缴纳新产生的滞纳金。4、若担保人根据第八条第(二)款履行担保义务,除应支付给担保人的已发生的欠担保人月款、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外,在扣除借款人根据第七条第(十三)款已经预缴的期款后(如有),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在第八条第(二)款认定的指定还款日全部到期但未偿还的期款。(四)担保人为执行本合同,实现合同权益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一条其它约定:1、本合同下借款人任何付款行为应被认定在还款账户贷记入相应款项时发生,该等时间根据相关银行提供的交易记录确定;2、《贷款申请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7、本合同于借款人签署《贷款申请表》时生效。”《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上,借款人栏附有代强的签名,贷款人、担保人、客户服务供应商栏分别盖有信托公司、捷信公司、金融公司印章。
《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所附《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载明:合同编号3105877818,客户姓名代强;消费贷款内容为日常消费,贷款本金4000元;分期期数12期,每月还款额462元,首次还款日为2011年8月24日,每月还款日为24日,月贷款利率1.25%,月客户服务费率1.26%,月担保服务费率1.26%;还款账户信息户名为信托公司;客户银行账户账号,客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一支行,客户银行账户户名代强。《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末端附有代强于2011年7月27日的签名以及信托公司、捷信公司、金融公司加盖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