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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回避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3次举报
作者: 陈默    发布时间: 2012-02-27 15:29:15



   日前,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坚持和落实这一规定,对于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促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依照规定,任职回避,指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地域回避,指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调处纠纷、促进和谐的重要社会责任。只有采取有力措施,才能确保法院队伍的公正廉洁。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人民法院干警任职回避,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任职回避,防止法院队伍内部利益冲突,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人民法院坚持回避制度,有利于对拟进入人民法院的干警和拟调整的干警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坚决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及时予以调整。防止法院队伍内部存在裙带关系、出现“家族关系”,影响内部团结、影响工作效率、影响队伍管理。

   人民法院坚持回避制度,有利于调整“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这种特殊的利益关系,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由于承担职能的特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落实回避制度,除了考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考虑的公务员三种回避事由外,还有一种特殊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形,从广义上看,此种情形属于“公务回避”范畴。对此种情形如果不加以规范,必然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为此,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以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为重点,推出了《关于对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凡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法院领导干部或审判执行部门法官,必须辞去现任职务或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从而在法官与律师最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关键部位构建起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

   人民法院坚持回避制度,有利于加强队伍的管理,树立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按照《规定》要求,法院干警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法院干警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既是国家司法人员又是国家公务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务员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对法院干警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落实回避制度,才能有效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对加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法院干警依法、公正、廉洁司法具有积极而现实的作用。应当建立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长效机制,各级法院在录用选任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同时,对个别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的人员,将坚决进行查处,以确保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预防腐败作用。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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