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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30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l自己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l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l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l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l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l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l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l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l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签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l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l(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l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l劳动仲裁的时效

l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

l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l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l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l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l6.用人单位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l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l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l2、造成伤残的赔偿

l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l3、造成死亡的赔偿

l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l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l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l7.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l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l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l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l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l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l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l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l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l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l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l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l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l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l8.一般来讲,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l(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仲裁。

l(2)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3)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l(4)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9.【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l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l【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l10.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l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l(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l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l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l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l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l(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l①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l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l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l(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l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l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l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l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l(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l(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l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l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l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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