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审审查内容: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材料齐备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法院及时补送]: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新增规定];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二、第二审开庭【直接】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范围: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A.对事实、证据有异议;
B.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只能开庭审理】;
【提示】高法解释将该项开庭条件修正为“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同时规定:
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只能开庭审理】;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2.开庭地点(3个地点可以选择):
A.第二审法院所在地;
B.案件发生地;
C.原审法院所在地。
3.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开庭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
(1)出席第二审审判的应当是同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A.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出庭的检察员的身份为公诉人【抗诉权】;接到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通知一审法院、当事人]。
B.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出庭的检察员的身份为法律检察员【检察权】。
(2)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照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对其提出抗诉的一审其他被告人:
A.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B.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三、第二审开通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规定。
1.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十日以前]:
(1)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A.在决定开庭审理后,法院具有通知的义务;
B.通知需在“及时”的时间范围内。
(2)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3)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旧刑事诉讼法规定:自通知第2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二审审限]。
2.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宣读上诉状、陈述上诉理由;
(1)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2)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
(3)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4)检察人员、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法院的证据的:
A.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
B.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1)上诉案件:
A.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B.再由检察人员发言。
(2)抗诉案件:
A.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
B.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3)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
A.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
B.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4.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2)法庭调查:
A.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
B.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5.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
A.应当准许;
B.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四、第二审调查讯问式的审判方式:阅卷与调查相结合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
1.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范围:
A.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指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上诉案件;
B.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3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经过阅卷、讯问、听取意见:
A.阅卷: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B.讯问被告人【含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听取其供述、辩解、对一审裁判的意见;
C.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提示】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完成两方面诉讼行为:
①应当讯问能被告人;
②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律师提示】
第二审审理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第三百二十条 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三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三百二十二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二)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第三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一)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二)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四)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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