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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情节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31次举报

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情节从宽幅度须考虑因素:

1.犯罪性质;

2.赔偿数额;

3.赔偿能力等情况。

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因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应严格控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被害人谅解累加的从宽幅度。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17、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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