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质押合同
甲方(质押人):
乙方(质押权人):
为保证乙方与__________(下称债务人)与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签订的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车辆为该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发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情况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为____(币种: ),大写:___元;债务履行期限为___个月,即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是上述情况若发生变化,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物的相关情况
一、质押车辆:甲方提供的质押车辆为陕A___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_______的车辆。质押车辆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附件的“质押车辆清单”
二、质押车辆的价值:经对该质押车辆进行评估,该车辆的价值为____元(币种),大写_____。质押车辆的价值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质押率为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四、甲方承诺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6.《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质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以下情况支付:1.利息 2.违约金
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车辆的保险
甲方应办理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质押金本息总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由乙方保存。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果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由乙方优先受偿。
第五条:质押物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车辆在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乙方在质押车辆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质押车辆的安全与完好,甲方不得在债务清偿完毕前以任何途径使用质押车辆。
五、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赠与、出租、转让等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车辆;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车辆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押费用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正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权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
第八条:质押权的实现
一、 一旦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 质押车辆被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2. 甲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等);
3. 其他有碍于将来实现质押权的情形。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现质押全并且处置质押物:
1. 债务履行期满,乙方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乙方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丧失主题资格的情形;
3.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车辆的;
4.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继续清偿。
四、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三、甲方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处分质押车辆的,并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条:质押合同变更、接触和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详尽之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