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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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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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案之我见

作者:邢征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0次举报

基本案情:王二狗把楼下超市用于支付的二维码偷偷换成了自己的二维码,店主一个月后结账时才发现,据说这个月王二狗通过这家店已经默默的在家收到了70万!(首先得说,这个王二狗真有头脑,不过,这也太二了,不愧叫王二狗!)

一、对事实的提炼

罪恶的源头是王二狗置换二维码的行为,而王二狗置换二维码的行为发生在超市交易中,由此便对这场交易的双方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超市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同时进行的交易,所以,王二狗置换二维码的行为买家和商家的影响是同时产生的。王二狗置换二维码的行为是一个偷梁换柱、偷天换日的行为(笔者喜欢成语),其最终之目的在于虚构一个二维码为商家所有的表象,这种虚构的行为发生在超市交易中,就使得买家认为这就是商家的二维码,从而根据交易习惯,扫描二维码完成了交易。而与此同时,王二狗置换二维码的行为也蒙蔽了商家的双眼,使得商家以为这就是自己的二维码,从而在买家扫描二维码完成付款的同时向买家交付了货物,最终因为没有获得货物的对价而遭受了财产损失。那么这种行为构成何罪呢?

二、应该如何分析

法律人的知觉一般会认为这是一种诈骗行为,定为诈骗罪也符合一般社会民众的主观感知,因为在一般社会民众的脑海中,怎么也不可能把这种行为和盗窃联系到一起,那么我们就先来论证一下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吧!

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对想对方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得相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在此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刑法上的诈骗罪认定有四个紧密关联的要素,即欺诈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下来我们逐一分析一下王二狗的行为。

三、置换二维码的行为对于买家不成立诈骗罪

首先,王二狗置换二维码的行为是一个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这点毋庸置疑,符合诈骗罪的第一个要素---欺诈行为,其次,这一欺诈行为使得买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诈骗罪的“错误”是指受骗者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的事实不一致,本案中,根据交易习惯,买家认为其眼前的二维码就是商家的二维码,而实际上这是王二狗的二维码,买家的认识的事实与实际的事实不一致,从而符合了诈骗罪的第二个要素---错误认识。再次,买家通过扫描二维码完成支付,进行了财产处分,这便符合了诈骗罪的第三个要素---财产处分。最后,买家完成支付,商家交付了同等价值的货物,买家并没有损失,所以其不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财产损失的要素。恰是因为买家没有财产损失,所以王二狗置换二维码的行为对买家来说并不构成诈骗。

四、置换二维码的行为对商家成立诈骗罪

首先,置换二维码是一个欺诈行为。其次,这个置换行为瞒天过海,使得商家也相信这就是自己的二维码,所以商家针对这个二维码所认识的事实就与实际的事实不一致了,商家就存在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再次,由于商家认为这就是自己的二维码,从而在买家完成支付的同时向买家交付了等价的货物,完成了财产处分。最后,买家交付了货物,但是却没有换取等价的货币,其明显是受到损失了嘛!所以说,王二狗置换二维码的行为对商家产生的影响,完全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从而成立诈骗罪。

五、对坊间三种观点的批驳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这就跟在超市的钱柜下挖个洞让所收钱款都掉到洞下行为人自己的钱袋是一样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这种比方是不恰当的,挖洞这个事确实应该认定为盗窃,因为钱柜是商家占有的,行为人通过钱柜秘密窃取财物当然构成盗窃。但本案却不同,商家自始至终也没有占有过买家的钱财,不符合盗窃的对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间接正犯模式的盗窃,认为买家是被利用者,并且以财产处分与财产损失的直接关联性否定诈骗。但此种观点有两点疏漏,第一点疏漏就是上述的占有问题,其不能自圆其说。第二点疏漏是,他认为这里的财产处分人是买家,而财产损失者是商家,两者没有关联性,这就没有认识到置换二维码的行为对商家也产生了错误认识,商家也进行了财产处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而且是三角诈骗,认为王二狗是诈骗行为人,买家是财产处分人,商家是财产损失人。这也是笔者起初的观点,但后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三角诈骗中存在三个主体:诈骗行为人、财产处分人、财产损失人。一般诈骗,财产处分人和财产损失人是同一人,三角诈骗的特殊之处便在于其财产处分人和财产损失人的分离。但这种观点没有注意到诈骗罪所要求的财产处分人和财产损失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三角诈骗中,财产处分人必须有处分财产损失人财产的权限,一般表现为保管人等。而本案中,买家的财产处分行为与商家的财产损失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邢征,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任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市长安区十五届政协委员,西安市民革长安区工委科技支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