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迟冬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19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5月3日,被告李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沟镇大桥村往东沟街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S239省道东沟镇政府门前路段时,将原告撞到,致原告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原告为急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原告住院治疗54天,共花费85938.88元,被告垫付医疗费83000元。原告出院后回家继续修养并康复治疗。
2016年5月6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杨某原告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李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向原告杨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19315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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