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迟冬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14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茂因对其家门口过往车辆引起的灰尘及噪音不满,在被害人严某驾车经过时将其拦下,二人发生争执扭打。被告人曹某明伙同曹某1(另案处理)等人随即赶到现场,将严某围堵在车内。被害人潘某经过事发地,见状上前劝架,被曹某明按住一只手使其难以反抗,曹某茂对潘某拳打脚踢,并用石块砸其头部。后曹某茂又伙同他人使用上述方式将严某打伤。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严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曹某明、曹某茂分别于同年10月18日、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曹某茂、曹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茂、曹某明的罪行成立。被告人曹某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曹某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曹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被告人曹某茂、曹某明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各项经济损失25295.64元、严某各项经济损失1582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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