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迟冬梅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7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XX与被申请人万XX、曾X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万XX、曾X容银行存款118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案外人汪X、姜XX以其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华容XXX侧XX名居X号楼X单元X层Xxx号(鄂州市房权证华容区字第××、14××63)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万XX、曾X容银行存款118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汪X、姜XX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华容XXX侧XX名居X号楼X单元小层XXX号(鄂州市房权证华容区字第××、14××63)的房屋一套。
财产保全申请费1113元,暂由申请人汪XX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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