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迟冬梅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4日 7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5日,XX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加工合作协议》一份,合同内容就新林和公司租赁XX公司加工场地、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等事宜均做出了约定。2020年4月20日,许XX与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就上述场地租赁费用事宜进一步进行了具体约定。2020年5月,经核算,被告需支付XX公司场地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1,158.00元,XX公司多次催讨此款,被告均以经济紧张为由要求减免部分费用,XX公司则要求被告依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均拒绝付款。XX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需共同遵守,现被告拖欠场地租赁等费用迟迟拒绝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XX公司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许XX作为B公司生产负责人,足以让XX公司有理由认为其有权代理B公司,许XX代表B公司与XX公司签订《租赁加工合作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B公司和XX公司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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