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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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张付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8次举报
2020-03-10


担保债务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朋友有困难,要求帮忙,一方又担心另一半知道不敢告知,实践中便出现很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情形,该债务配偶是否担责?张付杰律师按:没有合意的担保,担保事项与家庭生活没有关联的,配偶对外的担保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某银行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同时,以某银行作为债权人,以某公司作为债务人,与保证人苏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某银行某银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义务,但某公司未能按约返还借款,保证人苏某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归还某银行借款利息并要求保证人某及配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苏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某银行要求其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行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一行为既没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故驳回某银行要求苏某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判后辨析】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较为普遍,而认定夫妻一方担保债务的属性和对方的责任问题,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

1夫妻一方担保债务要考量担保的性质。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保证,是个人信用担保,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债权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而不是担保人素不相识的配偶。因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后果。

2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有夫妻共同合意。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其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除非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对外担保债务达成共同合意,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后,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担保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夫妻相对方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本案中,担保人配偶并未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名,没有共同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意,银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的保证行为是被其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法院判决担保人配偶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中级律师、商事仲裁员、高级合规师,执业以来,秉承“专注”、“专业”、“专心”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34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