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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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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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借出去的车辆被卖掉,能否追回?

作者:张付杰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3次举报

张付杰律师:借出去的车辆被卖掉,能否追回?

张付杰律师按:善意取得的适用,需要考虑实际的履行情况,结合交易的善意,支付的对价,登记交付情况确定权力转移效力。

【基本案情】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辆大众捷达轿车。后王某将该车借给自己的弟弟使用。2012年,王某的弟弟将该轿车卖给了郭某,双方虽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但始终没有办理。2016年,王某发现自己的轿车由郭某占有、使用。于是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依法扣押了这一车辆。经派出所干警核查,认为不属于盗抢机动车辆,故未予受理。后车辆由郭某的儿子领走。王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返还车辆。郭某认为,车辆是自己支付了对价购买的,已货款两清,与原告王某没有关系,车辆是动产,自己已经占有了车辆,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张付杰律师分析】

车辆到底属于谁?或者说,郭某究竟有没有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这涉及民法中的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本案中,从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可以看出,王某的弟弟并非车辆的所有权人,王某弟弟将车辆卖给郭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郭某主张车辆的所有权,须符合《民法典》第311条中规定的条件,即:受让车辆时是善意的;支付的价格是合理的;转让的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赵某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明知车辆行驶登记证所登记的车主并非郭某的弟弟,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事实,说明他明知王某的弟弟未取得涉案车辆处分权,因而郭某不属于善意。因郭某未完成举证,不能认定郭某在受让车辆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赵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该车辆仍属于王某所有。


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中级律师、商事仲裁员、高级合规师,执业以来,秉承“专注”、“专业”、“专心”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