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旺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3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签订:
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某街某号某某大厦某号办公楼某室的房屋,总价款为912010元。
款项支付:
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912010元。
交房争议:
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而是要求原告签订免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承诺函》。
首次诉讼:
2023年,原告因被告未交付房屋,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可以随时交房,原告撤回交房请求。
2024年1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9120元。
再次诉讼:
原告撤诉后,被告仍拒绝交房,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案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法院确认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房屋未交付。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永熹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权利:
如被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