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旺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案件起因:
原告A与被告B于2020年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2021年3月2日,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656元,被告拒绝,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立案:2024年4月8日,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庭审:2024年4月26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求:
原告A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偿还借款52,6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53,176元。
被告答辩:
被告B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的转账为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或无偿赠与,且已过诉讼时效。
证据提交:
原告提交: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被告提交: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转账54,676元,其中20,000元被告已退回。法院认为,原告自愿送礼金2,540元,应视为维护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要求返还。剩余32,136元,因无借款合意证据,应认定为一般恋爱赠与。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