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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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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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借款

发布者:张志旺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案件起因:

原告A与被告B2020年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202132日,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656元,被告拒绝,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立案:202448日,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庭审:2024426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求:

原告A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偿还借款52,6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53,176元。

 

被告答辩:

被告B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的转账为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或无偿赠与,且已过诉讼时效。

 

证据提交:

 

原告提交: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被告提交: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转账54,676元,其中20,000元被告已退回。法院认为,原告自愿送礼金2,540元,应视为维护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要求返还。剩余32,136元,因无借款合意证据,应认定为一般恋爱赠与。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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