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旺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19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姻状况:双方于2003年相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1.起诉:刘某因遭受家暴等原因,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1.上诉理由:刘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要求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1.审理: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上诉人主张:刘某提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存在家暴、分居等情况,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
3.被上诉人辩称:王某辩称,双方矛盾源于家庭琐事,自己虽有不对之处,但已积极修复婚姻关系。同意离婚,但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1.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进行有效沟通,一味诉讼要求离婚不利于解决矛盾,对孩子成长也不利。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不准予离婚。刘某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
·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刘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感情破裂:刘某主张感情已破裂,提出家暴、分居等证据。
·家暴问题:刘某遭受家暴,且在生病期间仍遭受暴力。
·分居状态:双方已实际分居长达一年10个月。
·财产分割: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子女抚养:刘某请求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王某则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