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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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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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二审

发布者:张志旺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7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 婚姻状况:双方于2003年相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二、一审过程

1. 起诉刘某因遭受家暴等原因,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三、上诉过程

1. 上诉理由刘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要求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四、二审过程

1. 审理: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上诉人主张刘某提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存在家暴、分居等情况,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

3. 被上诉人辩称王某辩称,双方矛盾源于家庭琐事,自己虽有不对之处,但已积极修复婚姻关系。同意离婚,但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五、二审判决

1.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进行有效沟通,一味诉讼要求离婚不利于解决矛盾,对孩子成长也不利。

2.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不准予离婚。刘某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

六、案件终结

· 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刘某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七、案件要点

· 感情破裂刘某主张感情已破裂,提出家暴、分居等证据。

· 家暴问题刘某遭受家暴,且在生病期间仍遭受暴力。

· 分居状态:双方已实际分居长达一年10个月。

· 财产分割: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 子女抚养刘某请求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王某则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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