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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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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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二审

发布者:张志旺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19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婚姻状况:双方于2003年相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二、一审过程

1.起诉刘某因遭受家暴等原因,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三、上诉过程

1.上诉理由刘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要求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四、二审过程

1.审理: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上诉人主张刘某提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存在家暴、分居等情况,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

3.被上诉人辩称王某辩称,双方矛盾源于家庭琐事,自己虽有不对之处,但已积极修复婚姻关系。同意离婚,但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五、二审判决

1.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进行有效沟通,一味诉讼要求离婚不利于解决矛盾,对孩子成长也不利。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不准予离婚。刘某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

六、案件终结

·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刘某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七、案件要点

·感情破裂刘某主张感情已破裂,提出家暴、分居等证据。

·家暴问题刘某遭受家暴,且在生病期间仍遭受暴力。

·分居状态:双方已实际分居长达一年10个月。

·财产分割: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子女抚养刘某请求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王某则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一直严格要求自己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从业以来精心代理了大量婚姻家庭、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