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旺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19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受理:
·2023年8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的离婚纠纷案件。
诉讼参与人:
·被告被告委托了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旺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审理过程:
1.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及其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2.原告诉求: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02000元,以及支付原告因家暴遭受的精神损害费10000元。
3.被告答辩: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存在家暴行为,对原告的指控均不认可,并提出如果判决离婚,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事实查明:
·法院审理中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原告曾于2022年4月1日起诉离婚,但被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证据提交:
·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租房协议及支付凭证、换锁照片、录音、照片、病历、保证书照片等证据。
·被告提交了其父亲和妹妹的书面声明、单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珍惜家庭生活,并承诺修复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离婚,并由原告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