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XX城民四初字第00465号
原告A,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1065,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A,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从业者,住襄阳市樊城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0059,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吴 怡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