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曙光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1日 5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因工作关系认识,黄X从事工程管理,经营有幼儿园等产业。2019年3月22日晚,黄X因生意周转需要,在其经营的幼儿园门口向王X借款15万元,并向王X出具借条,承诺于2019年4月2日偿还。到期后,黄X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X辩称,借款150000元我跟王X说的很清楚,是给我战友经营使用,和幼儿园经营没有关系,当时只是约在幼儿园门口见面而已。这笔150000元是通过我拿的,也是我打的条,但是这个钱最终是给了我战友使用,原告也看到了。这笔钱我认账,应该偿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和被告黄X因工作关系认识。
2019年3月22日,黄X向王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X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于2019年4月2日前归还。欠款人:黄X”。当天,原告王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黄X指定的王XX(系黄X战友)银行账户转款110000元,另通过现金交付40000元。被告黄X对此事实无异议。现因被告黄X未
按期偿还借款,原告王X索要无果,诉至本院。
原告王X持被告黄X向其出具的欠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X偿还借款,被告黄X对原告所持欠条以及收到原告的150000元借款均无异议,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判决如下:
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