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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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孙曙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执保207号 申请人:A,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文书), 被申请人:A,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XX, 被申请人:A,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A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A、B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申请人李浩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出具400000元标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6313530181XXXXXXX0003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A、B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饶 双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XX瑶 书 记 员  云 佳
孙曙光,湖北襄阳人,2009年毕业后开始于从事法律工作,现执业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9年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5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