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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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张XX离婚纠纷:当庭调解,原告撤诉

发布者:孙曙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XX号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袁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王德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

孙曙光,湖北襄阳人,2009年毕业后开始于从事法律工作,现执业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9年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5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