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曙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XX号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袁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王德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