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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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虚假平台公司诈骗获刑十个月

发布者:孙曙光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8日 776人看过 举报

2020-01-08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田某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捕前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孙曙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10月份以来,蒋某、刘某1、高萧峰(均另案处理)等组建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B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虚假公司,并搭建“XX品”网络购物商城。该公司组织架构完整,人员相互配合,形成规模化的诈骗集团。具体诈骗手段为:业务员假扮平台玩家身份并使用微信等交友软件主动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利用“大公司、高回报、高利率”等虚假宣传手段引导客户向该商城充值,后公司主管假扮商城客服或指导老师等身份,以购物猜福寿的方式,引导被害人短时间内持续投资并指导选择,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整个犯罪集团的股东、经理、主管、业务员自上而下按不同比例从客户亏损中获取提成。

案发时,被告人周某红担任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二部主管(或称组长),组员有被告人田某运、薛某、刘某、李某琴、董某苗、程某(已作不起诉)等人。周某红参与诈骗435255.21元,非法获利59386元;田某运参与诈骗116529元,非法获利22123元;薛某参与诈骗48440.25元,非法获利3541元;刘某参与诈骗114454.79元,非法获利10047元;李某琴参与诈骗96500.53元,非法获利15670元;董某苗参与诈骗33566.58元,非法获利9614元。

田某运签字认可的相关书证,证实田某运的涉案金额共116529元及支付宝转账、虚假微信、被害人充某情况。


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涉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孙曙光,湖北襄阳人,2009年毕业后开始于从事法律工作,现执业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9年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5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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