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曙光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8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李某,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文书)。
被申请人:潘某,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任某,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某、任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申请人李某以A财产保全公司出具400000元标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某、任某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