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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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孙曙光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7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李某,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文书)。

被申请人:潘某,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任某,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某、任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申请人李某以A财产保全公司出具400000元标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某、任某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孙曙光,湖北襄阳人,2009年毕业后开始于从事法律工作,现执业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9年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5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