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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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刘华国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000人看过 举报

2024-10-14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刘华国律师,联系方式:13812343343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7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自诉
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1320720********8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