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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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王XX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者:刘华国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298人看过 举报

2024-10-14

律师观点分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XX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刘华国律师,联系方式:13812343343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7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自诉
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1320720********8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