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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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江苏XX公司与武心兵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华国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345人看过 举报

2020-08-12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交建分公司、江苏XX与武心兵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XX交建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XX,
负责人:A,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XX,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XX(以下简称XX公司)、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武心兵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民终字第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C
刘华国律师,联系方式:13812343343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7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自诉
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1320720********8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