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交建分公司、江苏XX与武心兵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XX交建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XX,
负责人:A,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XX,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XX(以下简称XX公司)、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武心兵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民终字第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C
刘华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