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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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A与江苏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华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279人看过 举报

2020-06-28

律师观点分析

270宋X与江苏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民初270号
原告:宋X,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A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江苏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A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钦
刘华国律师,联系方式:13812343343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7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自诉
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1320720********8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