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70宋X与江苏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民初270号
原告:宋X,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A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江苏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A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钦
刘华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