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6378刘育与徐春福、江苏虹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民初6378号 原告:刘育,男,1993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连云港市XX律师, 被告:A,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XX,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江苏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B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D
刘华国律师